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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岳麓刑事法论坛综述(上)

时间:2019-11-25 浏览量:

(统筹:蒋海松  整理:高寒 刘丽娜 唐姣)



2019年11月23日上午8:30,由永兴集团yx5978、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湖南龙冠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八届岳麓刑事法论坛在长沙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及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人民警察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苏州大学、安徽大学、吉林财经大学、甘肃政法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等四十多所机构、院校的两百余位专家学者及实务界人士参加了此次论坛。岳麓刑事法论坛由已故著名刑法学家、原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邱兴隆教授倡导和发起,此前已经举办了七届盛会。今后将由永兴集团yx5978、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持续主办,以资为刑事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提供交流平台,打造中国刑事法学术交流品牌。

本次会议持续一天半,重点针对“扫黑除恶”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新中国70年刑事立法的回顾与展望、新中国70年刑事司法解释的回顾与前瞻、人工智能发展与刑法理论面临的挑战、惩处“套路贷”犯罪的理论与实务研究、认罪认罚从宽理论与实务研究、捕诉合一的理论与实务研究、侦查机关执法规范化研究等等热点刑法刑诉问题进行学术讨论。


一、开幕式


著名刑法学家、永兴集团yx5978教授张智辉主持开幕式


著名刑法学家、永兴集团yx5978教授张智辉主持开幕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委员会主任朱孝清、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中央政法委原司改办主任黄太云、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高景峰、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卢乐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杨学成、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孙昌军等在开幕式发言。


湖南大学党委副书记曹升元代表主办单位致欢迎词


湖南大学党委副书记曹升元代表主办单位致欢迎词。曹升元对参加论坛的领导专家表示欢迎。他回顾了永兴集团yx5978的发展历史以及岳麓刑事法论坛的发展历程,对论坛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做了展望。


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现最高检咨询委员会主任朱孝清致辞


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现最高检咨询委员会主任朱孝清致辞肯定了岳麓刑事法论坛沟通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聚焦法治热点问题的贡献。他着重对认罪认罚制度进行了探讨。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作出判决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的做法侵犯了法院的裁判权,朱孝清对此进行了回应。他指出,认罪认罚制度是控辩协商的必然要求,该结果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即便是速裁程序,人民法院仍然要做实质审查,裁判权仍然在人民法院。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致辞)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在发言中对认罪认罚制度进行了探讨。他指出“认罪认罚制度”应当是一种刑事法律一体化的制度,既包括程序法又包括实体法,实体法对“认罪认罚制度”研究的不足制约了该制度的发展,应注重从实体法角度完善对于认罪认罚制度的研究。


中央政法委原司改办主任黄太云致辞


中央政法委原司改办主任黄太云探讨了刑法修改等热点问题。他提出,刑法的修改完善应该继续坚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现在越来越多的行为被当成犯罪,一些普通的违法行为被纳入犯罪范围,这种情况值得警醒。要重视刑法修订的应当形式和刑事立法的程序问题,以更多体现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高景峰致辞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高景峰指出应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限流与导流的作用,对诸多案件大胆适用不起诉。根据不同的案件不同的特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促进简案简办,提高办案效率。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卢乐云致辞


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孙昌军致辞)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杨学成致辞)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卢乐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杨学成、湖南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孙昌军分别致辞。他们高度肯定论坛已经发展成为湖南法学界乃至中国法学界的重要学术品牌活动,赢得了全国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参与,期待对热点法治问题作出更多的学术回应。


(会议第一单元——刑事法治七十年回顾与展望)


(会议第二单元——扫黑除恶法治问题一)


二、第一单元:刑事法治七十年回顾与展望

论坛第一单元研讨的主题是“刑事法治七十年回顾与展望”,主持人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永兴集团yx5978谢佑平教授,评议人分别为中央政法委原司改办主任、天津大学法学院黄太云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高一飞教授、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永兴集团yx5978邓祥瑞副研究员。主题报告人分别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杨柳副教授、甘肃政法大学黄荣昌教授、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张兆松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夏勇教授、永兴集团yx5978周子实助理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杨柳副教授代表童德华、梁萌瑜两位联名作者进行了《建国七十年来刑法价值的变迁与展望》的主题发言。他首先阐释了刑法价值,指出刑法价值是指刑法能够满足社会及其成员需要的特定关系,包含现有价值与应有价值。其次,分析了建国七十年来刑法价值的变迁,认为刑法价值与建国、富国、强国转型三个特定的历史阶段相对应,具有稳定国家社会秩序、巩固新生政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应对社会风险等各方面的不同价值,总体上呈现出从注重秩序价值走向秩序与自由价值并重的演进过程,立法在不同的时期解决了不同的问题。最后,进行了展望,表示未来我国刑法立法的价值应当结合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落脚于对经济领域或技术发展所涉及的领域秩序的维护。

 

 

甘肃政法大学黄荣昌教授代联合作者李松杰博士生简明阐述了《刑事辩护立法70年的回顾与思考》。他强调辩护与代理作为刑诉法规范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刑事辩护40年的发展历程,刑事辩护经历了四个阶段。之后,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较为深入讲解,又结合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向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调取律师的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该律所以黄石公安调取审理阶段案件律师委托手续的做法有违《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规定为由予以拒绝的案例进行简要分析。最后,提出为了维护和保障人权,辩护律师应严格要求自己;检察机关要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辩护律师合法的执业权利。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张兆松教授对《贪污贿赂犯罪立法70年:回顾、反思与前瞻回顾》进行了深刻阐释。他强调建国七十年来,特别是近四十年经历了三个阶段,为了适应惩治贪贿犯罪的需要,我国立法机关高度重视贪贿犯罪立法,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全面系统地修改贪污贿赂犯罪,但仍然没有改变“厉而不严”的立法模式。受贿犯罪构成过于严格,法网不严密;行贿犯罪构成要件不合理,影响对行贿犯罪的打击;贪贿犯罪“二元化”模式不合理;存在特权立法,对公职人员贪贿犯罪“网开一面”;终身监禁性质不明,重刑化现象仍然存在。未来我国理想的贪贿犯罪立法模式是“严而不厉”,即法网严密而刑罚轻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夏勇教授首先陈述了参加此次会议的动因,岳麓山下湖南大学是毛泽东主席学习的地方,能在此参会与有荣焉,同时也表达了对邱兴隆教授的怀念之情。他在《人工智能危害风险理性审视与风险治理体系构建》的报告中指出,人工智能已经给社会创设了法律所不能允许的后果和损害风险。要注重理性的审视人工智能创设的风险,从利益驱动到技术发展逐步减少风险产生。经过技术的检验和实验室的过滤,人工智能的危害风险实际是可控的。对于人工智能的危害风险进行体系化的应对,从技术治理到保险制度以及立法监管,化解人工智能的危害风险并有效的处置风险,降低因风险空白导致的法律处置不能。 

 

 

永兴集团yx5978周子实助理教授展示了其创新学术成果《阶层论下强人工智能准主体性的教义学证成》。关于强人工智能能否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学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在自由意志、刑罚根据等哲学层面面临巨大阻碍,而否定说则无法解决正当化事由、共同犯罪等教义学领域中的诸多疑难。克服双方缺陷的解决路径是折衷说,它以否定说为基本立场,功利性地接受肯定说的部分主张。运用刑法教义学中的阶层论,拟制强人工智能为特殊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既克服刑法哲学中的阻碍,又可在教义学层面经受住正当防卫与共同犯罪的检验,在强人工智能时代更准确地评价自然人的犯罪行为。

 

 

在评议环节,三位评议人逐一发表了对五篇主题报告的评议意见。

中央政法委原司改办主任、天津大学法学院黄太云教授对杨柳副教授的学术报告进行评议,他指出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维护国家的稳定,不同时代刑法价值是不同的。针对黄荣昌教授的发言提出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度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对辩护律师发挥作用的阶段和发挥作用的方式的要求发生了很大转变。尤其是随着捕诉一体化,律师在侦查阶段已经发挥作用,并指出辩护律师权利保障需要加强。就张兆松教授的主题发言,他指出,相关立法的改变在实际操作层面值得关注,起刑点的改变和人民币贬值、物价上涨以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关,法律的规定已经过时了,所以需要进行立法修改。最后,提到夏勇、周子实两位学者对人工智能的研究很有意义,此类热点的刑事责任承担、刑法的适用问题很难解决,但是利用人工智能犯罪值得深入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高一飞教授提出,黄荣昌教授站在宏观的角度对各位的发言进行点评,自己则将从细节进行评析。他对《刑法70年的立法展望》一文提出的刑法发展阶段划分表示肯定,建国早期的刑法价值是以政治价值代替法律价值,而不是报告所说的没有刑法价值。文章对刑法价值的分析是从宏观层面进行的,但其实有很多细节价值值得挖掘。关于《建国后70年刑事辩护立法》一文,他提出改革开放初期律师的辩护权、会见权得不到保障,至今辩护程序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对于张兆松教授的论文,他同意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设置不合理的看法,但不同意张教授提出取消贪污贿赂犯罪部分构成要件的提法,因为构成要件的完备是定罪的标准,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有必要进行二分,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产生更严重的社会危害。

对于夏教授和周教授谈的人工智能问题。高一飞认为自我意识的起点遥远,制造机器的人是否承担责任这是值得研究。周教授从教义学层面进行了成功论证,这是一个全新的学术观点,但强人工智能犯罪违法而无责这是很大的问题,在哲学之外,关于刑事责任等刑法规范问题值得多加关注。

 

 

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永兴集团yx5978邓祥瑞副研究员表示“云飞”组合已经对各位的报告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点评,我则做几点补充。第一,关于律师辩护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因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而权利倍增,但是实践仍然堪忧。结合我的个人辩护经验发现,普通处罚适用法律正常处置,但是罚金刑适用更加苛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害人有利,诉讼程序的完善使得侦查机关更加轻松。第二,监察法的变化对刑事辩护影响很大,现实国情和法治环境决定了辩护权。特别是扫黑除恶后,辩护会见变得艰难。毒品案件只要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律师仍然无法顺利会见,立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刑诉法还有需要修改的地方。最后,借此场合表示对邱兴隆老师的怀念,邱老师以其学术水平和学术成果对我国法学界贡献很大,在刑罚理性一书中较为全面地展现了邱老师的观点和理念。邱兴隆老师有两笔遗产:岳麓刑事法论坛和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醒龙所对湖南刑事辩护的格局和层次有深刻影响,邱老师的思想对湖湘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最后,对与会者的如期而至表示最诚挚感谢,也对醒龙所的未来发展表示深切希冀,并提及岳麓刑事法论坛是南中国的重要学术名片,也将在未来获得更好发展,另外对于邱老师声名依旧深表感动。

 

 

最后,主持人永兴集团yx5978谢佑平教授对八位教授发人深省的发言表示感谢,认为大家提的意见很具启发意义,并提出了许多值得共同思考与讨论的问题,对邓教授缅怀邱教授的动情演讲深表感动,最后对会议后续阶段顺利进行表达希冀。

 

三、第二单元:扫黑除恶法治问题之一



论坛第二单元研讨的主题是“扫黑除恶法治问题之一”,主持人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刘健教授,主题报告人为原湖南师范大学正校级督导员马长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飞跃、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印波、湖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所长王燕飞、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冯骁聪,点评人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高景峰以及湘潭大学法学院李蓉教授。

 

 

原湖南师范大学正校级督导员马长生以“论黑恶犯罪的定罪—兼谈巴勒莫公约”为题,首先指出《巴勒莫公约》实际是一部扫黑公约,可以对公约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三款进行研究与借鉴。马长生老师结合我国黑恶犯罪的理论与实际对实质性配合进行了一定的讨论,并对从轻、减轻处罚等进行了探讨。其次,马长生老师认为应当从程序上保证扫黑除恶依法进行。对于律师介入黑恶犯罪的辩护问题上,认为律师依法阅卷、会见、出庭等遭到了限制,门槛相对较高,建议应当扩大律师的权利,律师在经过慎重考虑后确实认为司法机关处理错误,可以通过层报、律协等方式.建议政法机关重新立案审查,各部门应当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健全中国法治。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飞跃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充分阐述。首先,指出从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研究来看,存在双重标准和多重评价的问题。关于双重标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标准与普通刑事的犯罪标准不一,这在理论、价值、技术、逻辑等层面都是存在问题的。而在实践中,定罪量刑、刑罚适用等方面亦存在多重评价的问题,这是需要解决的。其次,王飞跃教授还提出应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相关概念进行规范化,例如“软暴力”、“恶势力”、“保护伞”等。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印波在“‘扫黑除恶’之刑事政策解读与实践问题评析”的演讲中,解读了我国为了全面综合治理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在最新扫黑除恶刑事政策指引下,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新一轮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印波教授分析了扫黑除恶刑事政策的发展,并将扫黑除恶的理论与实务相结合,从刑事政策角度系统解释了扫黑除恶,包括黑恶势力的特征以及当前打击涉黑恶犯罪活动的指导性方针等。然后,针对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存在的两大突出问题即扫黑除恶工作数量化、指标化问题严重以及黑恶势力认定标准不统一问题进行评析。最后,提出扫黑除恶刑事政策应当予以妥善适用。

 

 

湖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所长王燕飞在“扫黑除恶之善治问题研究”的主题发言上,首先肯定了为期一年多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突出成效。同时也提出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一剂猛药是否能治愈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所滋生与蔓延的黑恶势力这一严重犯罪现象,能否达到发动斗争初衷所寄予的“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社会效果,还需要进行“正反”辩证考量与深刻理论检讨。王燕飞所长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新时代黑恶势力犯罪现象善治问题及其策略,从而更好地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与《通知》精神,以及在新时代党与国家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战略、新部署指引下,进一步创新发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问题。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冯骁聪对“黑恶势力构成特征层次论”进行了讨论,强调以精准的打击效果构筑“铁案工程”,有利于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理想的社会效果并经得起历史的考验。精准打击需要严格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黑恶势力进行认定,黑恶势力的外延囊括一般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组织四种组织形态。既要准确把握组织形态自身的构成特征,也有必要对各组织形态的构成特征进行联系比较。他试图在考察四种组织形态在构成特征上的层次性的完整图景的基础上,揭示组织形态之间在联系与区别上的内在逻辑,为适法适当地识别相应组织形态,特别是防范黑恶犯罪的拔高认定,提供实体法上的准则。

 

 

在评议环节,2位评议人逐一发表了对主题报告的评议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高景峰首先认为报告人的理性思考与表达让我们受益匪浅,所指出的正确理解与适用法律、确保程序法定原则、双重标准、多重评价等,有利于我们更理性的履行职责。高景峰主任还谈及了三点启示。第一,1983年严打经验和教训的启示;第二,公捕公判的问题。公判是值得提倡的,而公捕违背了未经审判不得定罪以及侦查秘密的原则;第三,针对黑恶犯罪屡打屡犯,提出应当把专项斗争的形式和方式法制化、制度化、常态化,做到于法有据。

 

 

湘潭大学法学院李蓉教授对报告人的内容分别进行归纳和指正。第一,李蓉教授认为马长生老师所讨论的在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实际性配合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是否能考虑减轻、从轻等实际应用,这是值得思考的。关于律师介入的问题、是否能以层报、律协介入的方式来发挥律师对于案件侦办中的力量,也很有参考价值;第二,李蓉教授指出王飞跃教授探讨了犯罪学的术语是否适合操作、是否会造成司法实践的不统一和乱象等问题;第三,李蓉教授提出王燕飞老师更多的是从犯罪学角度来思考善治的问题,核心点为如何去治以及如何让社会力量参与到斗争中去,从而从根本上扫黑除恶;第四,李蓉教授指出印波教授梳理了扫黑除恶的过程,其中发现黑恶势力越来越大,应对的方式也不断增加,这种论证方式值得学习,还指出文章关于策略的理论分析相对缺少;最后,李蓉教授认为冯骁聪老师的论文内容非常集中,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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