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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政人文读书会”研读魏德士《法理学》第1-2章

时间:2020-01-11 浏览量:

2020年1月7日晚,“法政人文读书会”之2019级第6期在法学院404教室举行。本次读书会以德国法学家魏德士的《法理学》第一章和第二章为研读文本。由蒋海松老师进行指导与点评,湖大法学硕士曹孝前担任主持人,2019级法律硕士邓潇韵和唐姣分别做第一章和第二章的主题发言,杜昌恩和林思雅分别进行主评议。长沙政法频道时事评论员冯况与2019级数位硕士生等十余人参与。



首先,蒋海松老师对所选文本魏德士的《法理学》进行了扼要介绍。他介绍道,魏德士《法理学》具有三大优势:一是通俗性与知识性的结合,这是一本法理学乃至法学的经典入门书籍,通俗易懂,同时又对法理学基本问题具有深刻的洞察;二是实践性与理论性的结合。本书旗帜鲜明地说是“写给法律工作者的书”,所以不是书卷气十足的迂腐之作,比如他主要讨论法律是什么?法律的作用和功能是什么?法律的效力是什么等最重要的问题,简洁明快,而非面面俱到又浅尝辄止的传统教科书的那种写法; 三是学术性与思想性的结合。 该书对德国及欧洲的历史进行了深刻的反省,对于纳粹国家的法律、法学理论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体现了强烈的现实关怀和人文关怀,有很多类似金句,比如“纯粹的法律技术是危险的”等。



邓潇韵同学作第一章主题发言。她先简要介绍了本书的作者、特点、框架等。她指出本书简洁流畅、认识深刻、言辞犀利、体系严谨,被誉为最好的法理学入门书之一。比较系统地对法理学的基础问题、法及其功能、法的效力、方法论进行了讨论,是魏德士20多年法学研究和教育生涯的结晶。对国历史进行了深刻反省,对于纳粹国家的法律、法学理论和部分法学家的批评旗帜鲜明,对于纳粹罪行极其恶法的批判难能可贵。然后详细介绍了第一章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节是法哲学、法理学、法的一般理论,这个部分主要阐述法哲学和法理学两个定义及二者区别和相互关系;第二节叙述了法理学的含义,包括理论的可证伪性等;第三节谈到了法理学的兴衰、法学教育危机、社会变迁、价值变迁等深刻问题。



在评议阶段,杜昌恩同学肯定了发言人对文本内容熟悉,并从三个部分对第一章进行概括与总结,包括文本背景、文本介绍以及个人反思和感悟。后提出自己的疑问: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自古以来争锋相对,是否有可能两者相互补充、相互融合共促法学研究不断迈向前进?




其次,由唐姣同学作第二章主题发言。她紧扣文本内容进行归纳讲解。第二章讲了法的定义问题。对法的定义,学者们争论不休,其中主要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之间的对立。他以“法是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的命题研究了法到底为何物以及从实证主义的角度研究法律概念具有的局限性。还提到客观上的法和主观上的法。最后得出了结论:要想给法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是很难的。它是与时代紧密相连的,随着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变化,社会的结构形态、统治阶级的政治要求、经济发展的客观水平以及民众的价值观和世界观都在不断的发生变化。


在评议环节,林思雅同学肯定发言人对文本内容的详细梳理。除此之外提起两点疑问以供大家思考与讨论。第一,在立法者对新的问题还未作出规定之前,法院创造新的法也就是法官法的时候会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这会有损法的稳定性。那么如何理解行使自由裁量权导致法的不稳定性与法的安定性之间的矛盾?第二,从实证主义角度看,法是由国家指定的现行法律规范的总和。恶法是法吗?法律不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时候法官如何适用法律做出判决呢?


接下来由蒋海松老师作指导发言,第一,从苏格拉底对“美”的定义、奥斯丁对“时间”的定义等典故指出对“法”下定义是很难的,并列举了历史上40余位法学家对法所做的定义。第二,文章批判了分析主义法学派对法的概念的缺陷,包括没有回答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将前实证、非实证和超实证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和适用问题排除在外以及没有回答法律“适用”是否必须以得到多数公民认可为前提。第三,“主观的法”的这一思想在我国法理学界也有,但不突出,比如研究法的价值等。我国传统《法理学》教材对权利定义的五种理论(利益说、主张说、资格说、力量说、自由说),也有主张说,这有些类似于“主观的法”。但现实当中要发扬“为权利为斗争”的精神,还有太长的路要走。第四,结合书中批判纳粹以“共同体思想”替代了人格权,蒋老师结合电影《浪潮》等进一步反思了纳粹思想和危害,剥夺了公民权利,极权政体与人性的复杂纠结。


进入自由评议环节,2015级法学硕士曹孝前指出,本书写作立足于学习中的实践者角度,并结合自身律师职业工作经历从实务的角度浅析了本书的意义,并对本书的框架进行了总括性地梳理。首先,本书的体系架构有别于国内的法理学教材,具有一定的启发。其次,理论上,从法的定义到法的效力再到法律适用都体现出本书的严密逻辑体系。而在法律实践中魏德士反观法理学理论,其中重要的是离不开价值。并强调法律文书的写作也离不开本文的法律语言结构。


刘丽娜同学结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就主观的法的重要性发表了自己的感想,并提出指出卡尔·马克思对人的主观作用的是极为推崇的,而我们当下应当反思是否过于强调物质的重要性。非法本张湘峰同学提及自己本科阶段看过马克思写的很多社论,对马克思甚是倾佩和推崇,并表达了对自由思想和人类解放的渴望。本期读书会所有同学积极参与讨论,恳切分享阅读心得,起到了预期的交流思想、提升自我的目的,期待下一次读书会的到来。


“法政人文读书会”由蒋海松老师等发起,旨在阅读西方经典,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和法律思维。往期已经带领各届研究生研读了《理想国》《政治学》《论法的精神》等经典作品,之后还将定期开展系列研读。


图文供稿:唐皎、刘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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