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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报道 |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主旨发言

时间:2024-11-1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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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主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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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9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在湖南长沙召开,年会主题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与刑事诉讼法制完善”,八位理论和实务专家分别作主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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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臧铁伟主持会议。

学术年会主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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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高级讲席教授陈卫东作了“《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原则与趋势”的主旨发言。他指出,刑事诉讼法修改关乎国家法治建设的长远,关乎亿兆生民之切身利益,需要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原则与趋势有清晰的判断以共同推进刑事诉讼法的实质法典化。《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是法典化时代的必然要求,是刑事诉讼法典化的历史使命,也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课题,应当坚持以下四个基本原则:第一,坚持法典化的整体目标;第二,坚持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的价值取向;第三,坚持“全面修改,应改尽改”的总体思路;第四,坚持精细立法的立法技术。其次,应当从以下六个方面把握《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整体趋势:第一,进一步彰显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原则;第二,健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监察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第三,深化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第四,推动证据与证明制度的体系构建;第五,顺应数字时代的改革趋势;第六,响应涉外法治建设的战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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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熊秋红教授作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全面深化刑事诉讼法治改革”的主旨发言。她指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决定》中涉及刑事诉讼法治改革的内容大体可以分为四个方面。在刑事诉讼立法改革方面,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处理好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尤其应当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应当统筹立改废释纂,还应当注重“提高立法质量”。而在健全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方面,应当注重健全执法司法配合制约体制机制、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深化和规范司法公开。在加强人权执法司法保障方面《决定》提出了以下六方面的要求:第一,完善事前审查、事中监督和事后纠正等工作机制;第二,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第三,依法查处利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犯罪行为;第四,完善执法司法救济保护制度,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第五,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第六,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最后,在深化执法司法体制改革方面,应当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规范专门法院设置、深化警务机制体制改革、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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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喻海松作了“妥善处理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改革完善的四对关系”的主旨发言。他指出,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落实三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改革完善要处理好四对关系。一是审判中心改革要求与具体制度设计之间的关系,就公诉案件的审查问题而言,对于本身就有问题的案件应当设置一定的过滤程序。二是轻罪快审与重罪精审之间的关系,2018年刑诉法修改为了应对轻罪化的趋势增加了速裁程序,其重视的是让轻罪快起来,而节约下来的资源则应当放在重点案件的精细化审理上,因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应当考虑审限的延长问题。三是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之间的关系,整体上我国的刑事诉讼是对人之诉,没有更多地关注到涉案财物处置问题,随着案件中涉案财物日益增多,本次刑诉法修改应当建立一种对人之诉与对物之诉并重的诉讼机制。四是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在我们国家有很多问题其程序性质和实体性质实际上难以界分,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也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均有规定,对于这一制度如何设置还有诸多理论上的难题需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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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作了“关于刑诉法修改的几个问题”的主旨发言。他指出,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具体的修改方式还在研究过程中,但修改的宗旨、目标、原则以及路径是清晰的。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为宗旨,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完善中国特色刑事司法制度、健全公正司法体制为目标,以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权司法保障为原则,以完善权利救济途径和工作机制为路径。第一,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完善对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原因在于一方面单位犯罪能够构成的罪名数量占到了刑法罪名总数的34%左右,另一方面办理单位犯罪案件的溢出效应并不小于自然人犯罪,处理好单位犯罪案件对示范和整治非涉案企业、维护市场法治化环境、提振市场信心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坚持对人的强制措施的完善和对物的强制措施的完善。应当总结近期关于涉案财物强制措施研究的实践成果和理论成果并上升为制度以实现涉案财物处置的法治化。第三,刑事诉讼法修改还应当坚持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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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陈敏作了“持续规范刑事执法推进诉讼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的主旨发言。她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执法多样化建设和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公安机关推进刑事诉讼改革的主要举措和成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范诉讼程序,全面落实刑事司法改革要求;二是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执法权力运行;三是着力改革创新,不断提升执法质效。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总体考虑,一是加强政治引领,坚持党对刑事诉讼立法的全面领导;二是立足中国国情,筑牢刑事诉讼制度体系的中国根基;三是遵循科学规律,提高刑事诉讼法治的现代化水平;四是坚守公平正义,彰显中国刑事法治的文明程度。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工作思路则在于恪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立足执法司法实践、深入推进法律现代化以及注重现实与现代化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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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胡铭教授作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的主旨发言。他指出,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离不开刑事辩护法治化的实现,在此背景下, 以《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为契机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是当下刑事诉讼辩护制度研究的重点内容。第一,应当确立有效辩护理念并具体化为法律规定。具体来说,确立有效辩护理念的进路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在刑事诉讼法总则中明确将有效辩护作为刑事律师应当坚守的辩护理念;其次是体系化地构建无效辩护制度,设置刑事辩护品质的最低限度及无效辩护的程序性法律后果;最后是可考虑根据案件性质、类型不同,建立对辩护律师外在的客观性约束条件。第二,应当扩大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可新增一款,即对于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指派律师进行辩护。第三,应当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尤其是侦查阶段。同时,为弥补辩方自行调查取证的不足,应当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提供帮助的限度以及怠于提供帮助的法律后果。第四,应当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此外,应当废除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义务。第五,应当以审判为中心优化辩审关系。为实现公正审判,优化辩审关系,法官应当在审判过程中及时回应辩方律师的请求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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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闵春雷教授作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的主旨发言。她指出,《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应当是重中之重,这不仅是因为刑事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亦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要求。本次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应当在坚持刑事证据制度修改整体思路的前提下,着重证据规则的体系化完善与证明制度的细化和完善。在整体思路方面,一是应当调整篇章结构,由证据章到证据编;二是明确立法目的,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写入法典;三是确立证据法基本原则体系,明确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规则的体系化完善首先要对“法定证据”进行突破和完善,为了应对刑事证据种类逐步扩大的趋势,当前修法的重点不应再放置于证据范围的厘定,而应强调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并明确相应的证据规则,使之符合“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证据要求。其次应当以规范证据能力为中心,构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应当对鉴真规则、传闻规则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重点强化。细化和完善证明制度,一是要丰富完善证明对象,二是要健全辩方证明责任的规定,三是要淡化印证证明,注重法官心证标准的确立,四是要多元化证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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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会理事、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潘金贵教授作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回应数字化、智能化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方案”的主旨发言。他指出,刑事诉讼法的第四次修改应当对数字化、智能化的时代发展做出立法回应,从而更好地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化。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回应数字化、智能化的基本思路方面,一方面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本着“应改尽改”的原则,及时对司法数字化、智能化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用需要从立法上加以明确规定的问题作出适当回应,另一方面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数字化、智能化内容的回应的基本思路应当是以原则性、概括性为宜,同时对司法实践中已达成共识需要立法解决的技术性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回应数字化、智能化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坚持以下三项具体方案:一是数字化侦查手段纳入立法规制应当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之一,二是数字证据的立法完善应当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要点,三是诉审活动数字化应用的合理做法应当尽量在修法时吸纳入法,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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