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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来我院讲学解读《民法典》(草案)

时间:2016-09-0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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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上午8:30,由湖南省律师协会主办,永兴集团yx5978协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权威解读》讲座在湖南大学法学楼如期举行。讲座由《民法典》起草组为核心成员、统稿人,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主讲,永兴集团yx5978院长屈茂辉教授和湖南律师协会副会长李凤祥律师共同主持。湖南大学、周边高校师生和法律实务工作者慕名前来,主会场法学院报告厅场面热烈,许多听众甚至席地而坐,设在法学楼模拟法庭的同步录像分会场也是座无虚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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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主要分为两部分内容:首先,梁慧星教授介绍了《民法典(草案)》,以及《民法总则(草案)》编纂之前的几个重要草案;随后,梁教授详细讲解的各项条文,尤其是新的制度和重大改变。

梁慧星教授介绍,在《民法总则(草案)》编纂之前,曾产生过4部草案。2015年9月,在北京召开的专家讨论会会议上产生一部内部草案,草案内容共9章160条;2016年2月,经过征求各级人大和相关研究机关的人大代表和专家等的意见,产生的草案在前者基础上进行结构调整,增加民事行为权利一章,即草案共10章;2016年5月,草案修改稿产生,部分章节内容有所修改和新增,共11章;2016年6月,将草案的修改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的一审稿草案后经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修改,并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梁慧星教授详细讲解《民法总则(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原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期间的计算、附则,共11章186条。

梁教授并逐章介绍新增的制度及重大改变,其中:草案第一章,第二条不同于民法总则第二条,改变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顺序;并新增第七条及第十条的公序良俗原则;另外,第十条对“私权”地位的明确有重大意义,梁教授希望公务员队伍及律师工作者等工作人员高度重视。第二章,出生证明、胎儿继承权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等内容有所修改。第三章,第五十七条对比民法通则增加第三款内容,即法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是否有效,并增加了第七十一条等内容。第五章民事权利为草案新增内容,其中第九十九条到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格权相应内容,第一百零五到一百零七条规定债权相应内容。梁教授指出第六章中“民事法律行为”为各界的概念之争,此为民法通则首创,并指出第一百二十九条来源于德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项。

最后,梁教授针对司法解释、民法典的地位和意义等问题,和在场的律师和法学院学生共同进行了探讨。梁教授认为民法典是“法治教科书”、“文明教科书”,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今天肩负着重大职责和使命,同时对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学生寄予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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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慧星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著名民法学家,曾作为《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部法律起草组核心成员,在本次《民法典》起草组为核心成员、统稿人。主要著作有:《民法总论》、《民法解释学》、《裁判的方法》、《民商法论丛》、《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合同法》、《物权法》等。

(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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