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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检查的若干规定

时间:2013-08-14 浏览量:

湖大研字[2010]8号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检查范围:

(一)博士学位论文;

(二)按规定程序抽取的硕士学位论文;

(三)学校抽取的硕士学位论文。

二、检查原则及方法:

(一)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作为其论文质量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博士学位论文在送审前由研究生院进行“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

(三)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检查实行学院及研究生院两级检查,以学院为主的原则。

1.每年9月,学院按照上一学年度授予硕士学位人员总数的10%抽检,被抽检的硕士学位论文采取“双盲”方式送两位校外专家评审。

2.研究生院对学院已抽检论文按照15%比例进行抽检(每个学院最少为1篇,其中已被学院评定为D等的不再抽检,学院抽检中有一份D等评阅意见的列入必检范围)。研究生院采取“双盲”评阅方式送1位校外专家评阅。

三、学位论文质量检查评价指标及评价结果处理办法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评价指标和内容

博士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

选题与综述(20%)

选题与综述(20%)

论文成果的创新性(50%)

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30%)

论文体现的理论基础、专门知识及科学研究能力(20%)

科研能力与创造性(40%)

写作能力(10%)

写作能力(10%)

综合评价结果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评阅意见处理

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处理详见《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

2.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学位论文认定为不合格:

(1)学院所抽检硕士学位论文综合评价中有两位专家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2)学院所抽检硕士学位论文综合评价中有一位专家评价为不合格的,研究生院抽检中专家评阅意见仍不合格;

(3)学院抽检中综合评价合格,但在研究生院抽检中综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研究生院加送一位专家评阅后专家评阅意见仍不合格。

(三)学位论文抽检结果通过适当形式公布。

(四)已获学位人员的论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发生符合《湖南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第二条相关规定的情况时,取消已授予的学位。

(五)对在各级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检查中出现的不合格论文,学校将对其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重点抽查。

四、各学院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经费从学校下达的研究生业务费中列支。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参加国家或湖南省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评估检查的抽检经费由研究生院负责。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检查的若干规定》(湖大研字[2006]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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