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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岳麓刑事法论坛综述(下)

时间:2019-11-28 浏览量:

(统筹:蒋海松 整理:高寒 刘丽娜 唐姣 审阅:王燕飞)


单元:扫黑除恶法治问题

2019年11月23日上午8:30,由永兴集团yx5978、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湖南龙冠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八届岳麓刑事法论坛在长沙举行。11月23日下午,举行第三单元研讨,主题是“扫黑除恶法治问题”,主持人为永兴集团yx5978副教授姚诗,点评人分别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尹爱平、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伟强、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副教授黄天明,主题报告人分别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涂龙科、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赵冠男、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郑泽星、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黄奇。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涂龙科就“套路贷”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进行学术报告。涂龙科指出“套路贷”源于高利贷,是高利贷的升级异化,其形态包括“套路贷”违法、“套路贷”犯罪等,呈多层次阶梯式演进形态。“套路”是“套路贷”犯罪的承载本体,是刑事不法的依据。在惩治“套路”时,警惕“手段违法+高利贷=犯罪”、“手段犯罪+高利贷=财产犯罪”的扩张路径,合理把握刑法介入的边界。“贷”是刑法不宜逾越的红线,以“贷”制“套路贷”的思路并不妥当。当前在治理“套路贷”中刑法处罚越位、行政监管缺位,刑法应当回归“二次法”本位,充分发挥行政法的作用。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赵冠男报告了【“套路贷”之罪与罚——十个方面展开】。同时他作为主办方醒龙律师事务所和邱兴隆教授亲属代表感谢了各方对论坛的支持。他提出,在两高发布关于“套路贷”和非法放贷的司法解释之后,实际上宣判了“民间金融”的“死刑”。在“套路贷”司法解释中,例举了“套路贷”五个方面的特征,但同时指出,并非所有特征都要具备,由此导致了“套路贷”认定过于宽泛的问题。而高利贷=套路贷=诈骗罪的认定,也存在明显问题。就诈骗成立而言,如果对方根本没有陷入错误认识,甚至是反过来套路放贷人,不应认定未遂,而是不成立诈骗罪。即便放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成立虚假诉讼罪,应当是“无中生有,捏造诉因”,而在套路贷案件中,鉴于存在借贷关系,不应认定成立虚假诉讼罪。比照索债型绑架只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刑法规定,在索取债务的案件中,不应认定成立敲诈勒索罪,否则将导致法律冲突。应当承认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从一重从重,而非数罪并罚。共同犯罪的认定不应过于宽泛,也要避免涉黑涉恶认定的指标化。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郑泽星做了《“套路贷”的刑法规制及其界限》的报告。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黄奇做了《“套路贷”虚假诉讼中刑民交叉浅析》的报告。提出近年来,随着融资难和民间借贷涌现,“套路贷”这一新型名词逐渐为社会所关注,相关放贷人员通过前期的虚高借款协议、借条,虚假银行资金流水向法院虚假起诉,进而通过欺骗手段骗取法院判决书,进而侵占借款人其他财物。文章试从“套路贷”的常见类型、行为模式入手,对司法实践中涉“套路贷”案件审理中存在事实认定难、法律适用难及刑民衔接不畅的特征,提出坚 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视角,既要坚持先刑后民为原则,同时考虑刑民并行特殊情形,加大证据审查力度,以及民事审判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平衡被害人保护和保障正常社会秩序,以期对“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刑民交叉规则构建提出有益的建议。

在评议环节,三位评议人逐一发表了对四篇主题报告的评议意见。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尹爱平点评认为,全民参与扫黑除恶,近两年的战果丰厚。论坛上学者们也对扫黑除恶提出了良好建议。扫黑除恶要依法进行,我们作为司法工作人员责任重大。打法律仗是中央的明确要求。对于套路贷,他认为,借贷本身没有问题,我们要将借贷规制在法律范围之内。套路贷仍然要规制,借贷必将继续进行。“套路贷”只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并不是罪名,在实践中不管名字多么新,多么形象,真正定罪量刑时必须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如果构成犯罪,应当进行打击。没有不构成犯罪,就不应该加以泛化打击。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认为,只要有“套路”就是诈骗,只要是“套路贷”就构成诈骗罪。这是泛化。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伟强点评道:经过我们近两年的实践,我们针对“套路贷”的刑法规制,已经有了共识,并且十分同意涂龙科、赵冠男的观点,认为单纯的放高利贷不应该构成非法经营罪。高利贷不一定具有直接的社会危害性,不应该直接认为是犯罪。“套路贷”不一定符合诈骗的行为模式,许多借款人没有陷入错误认识,这种情况不一定按照诈骗罪处理。



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副教授黄天明点评道:认定套路贷是否是犯罪,应当严格依据刑法的规定来适用。套路贷问题仍然还有一些问题没有研究透,比如套路贷的原因是什么,用刑法规制套路贷的社会效果怎么样,都可以继续研究,甚至可以引用经济学的相关知识进行研究。



单元刑事诉讼热点问题


第四单元研讨的主题是“刑事诉讼热点问题”,主要讨论认罪认罚制度。主持人为永兴集团yx5978副教授彭顺辅,点评人分别为湖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南华大学教授马柳颖、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吴冀湘,主题报告人分别为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恩海、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李晓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素敏、湖南龙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田健夫。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恩海做了题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再思考——以被追诉人有权反悔为切入点的考察》的学术报告。他认为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过程中,有反悔的权利,检察机关、法院无须单独审查其反悔的理由,但可以将其反悔的理由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争议集中在公平与效率这一永恒主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法院应尽快发布相关罪名的量刑标准,对检察院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法院有权决定不适用。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李晓明报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辩护》。他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重要内容,是一项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和实现司法程序繁简分流的重要举措,有效辩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和推进中当然不能缺位,有效辩护贯穿认罪认罚案件的始终也是公平正义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然而目前的制度框架之下,由司法机关主导的认罪认罚对于辩护的关注显然不够,但是这项制度的顺利施行却又离不开律师的有效辩护,其中值班律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就目前而言,值班律师存在诉讼主体地位模糊、 参与深度不够等一系列问题,通过对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律师制度进行梳理,通过提出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缺失的原因、完善相关制度分析,实现认罪认罚案件的有效法律辩护,促进我国刑事司法现代化的进程。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素敏报告了《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困境与出路》。她认为目前在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检察机关处于主导地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地位亦得到明显提升,不应忽视对同为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被害人权益的关注和保障。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协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监督司法机关审慎运用权力,也是落实被害人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立法要求。出于被害人参与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的效率及检察机关业已全权代表被害人行使诉权的考虑,我国目前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各试点法院的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都处于被忽视的尴尬状况,被害人普遍参与不足,参与方式规定不详,诉讼权利没有保障,极易滋生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现象,直接影响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效果和设置目的。有基于此,在正视我国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协商的困境,有针对性地提出重新让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得以回归,赋予被害人明确、具体的诉讼权利,提出区分案件类型规定被害人不同的参与方式及路径,完善被害人权利受侵害后的救济途径,并对被害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希望对完善我国被害人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协商制度有所裨益。


湖南龙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田健夫报告了《认罪认罚司法实务中的问题》。田健夫律师结合自己在司法实践中经历的两个认罪认罚案例,其一是不签具结书就收监的“成功”认罪案例(后判处缓刑),其二是实质上的无罪,做无罪抗辩不认罪认罚的“失败”案例(后判处实刑),提出应当重视认罪认罚当中的非自愿性、受迫性认罪问题。由于我国实行认罪认罚的时间不长,对于在认罪认罚制度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很多深层次矛盾还没有体现出来。可以借鉴英美法系辩诉交易过程当中出现的很多非自愿性交易导致错案的教训,作为我国制度设计的参考。1980年代以来美国不同洲的“innocence project”(无辜者洗冤项目)通过DNA复查等科学手段,纠正了大量的错案,部分学者研究指出,其中被告人的错误陈述也就是错误认罪占到了58.8%,说明即使良好意愿的制度设计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权力失衡,导致非自愿性认罪以及由此导致的破坏司法公正性的问题,仍然值得我们充分重视。

在评议环节,三位评议人逐一发表了对四篇主题报告的评议意见。





单元:刑事诉讼热点问题之二

第五单元研讨的主题是“刑事诉讼热点问题之二”,主持人为湖南龙冠律师事务所主任谭文健,主题报告人为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李乐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贤兴、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技术科负责人石达、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赖若涵,点评人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授蒋兰香、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刘期湘、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李峰磊。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李乐平以“审诉监一体中的关系失序及其矫正”为题,首先指出审诉监的失序关系:司法实践中,对于权力关系的忽略导致法律实际运行中的关系失序,轻视审查强化追诉或监督,轻视权利注重控诉和控权。对于失序关系的论述分积极权力对消极权力的裹挟、监督思维对裁断思维的干扰、制度机理对制度实现的阻碍三个方面进行,然后指出审诉监一体中的失序矫正应当从权力清单的制衡、考核机制的引导、证明机制的分化三个层次展开。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贤兴以“捕诉一体化背景下的法律监督须实现六个转变”为题,发言全程围绕六个转变展开,首先介绍捕诉一体化背景,即办案机制改革为刑事司法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提供了机制保障,使得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更具针对性、实效性和系统性。然后其次分别介绍六个转变,即从消极监督向积极监督转变、从宁纵不枉向不枉不纵转变、从简单“不捕不诉”向“该捕则捕,当放则放”转变、从片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向全面保障人权转变、从倚重监狱改造向更加注重社区矫正转变、从逮捕条件单纯关注社会危险性向同时关注社会危害性与社会危险性转变。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技术科负责人石达以“基层检察院捕诉合一机制运行的反思及完善——以S县检察院五年办案数据为样本”为题,采取实证分析的方式探究捕诉合一对基层检察工作的影响。他重点陈述了捕诉合一的发展历史,包括历史上为什么停止实行捕诉合一的渊源。然后,他总结了捕诉合一对侦查监督、公诉工作的影响。最后,他提出了几点完善捕诉合一运行机制的建议,包括注意机构设置的合理均衡、统筹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和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等等。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赖若涵以“探析“捕诉合一”下刑事辩护的新路径”为题发言。她首先指出捕诉合一给刑事辩护的机遇挑战:当前“捕诉合一”已是司法责任制改革下无可逆转之势,这就给刑事辩护提出了新的命题——如何在“捕诉合一”的背景下,突破既有刑事辩护思路,保障控辩平等对抗,研究出一条有效辩护的新路径。其次面对这种现状,如何转变思路,进行有效辩护。最后,呼吁在立法上给予辩护律师保障。



在评议环节,3位评议人逐一发表了对主题报告的评议意见。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社科处处长蒋兰香教授将点评集中在一个点,即捕诉一体化的利和弊。弊端主要是会导致追究刑事责任的强化,追责功能强化,保障功能弱化。二是制约权力的问题需要考量,其中重要的是程序问题,捕诉一体化后,很多程序都与以往有不同了,需要慎重考虑。其后指出捕诉一体化实际上应该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权力分化问题,这是我们制度改革要思考的。最后要强调监督问题,指出外扩型的权力进行自我监督是很艰难的,外力监督是很重要的,包括检委会的监督,律师的监督等等。



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刘期湘指出捕诉合一经历了否定之否定的历程,即捕诉合一、捕诉分离、捕诉合一。两位检察长的文章从关系思维的视角展开研究,与传统意义上的实体思维是相对的,后面两篇文章是从实证的角度展开的。他指出如何在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关系方面进行权衡,并表示赞同全面保障人权的观点。还指出了捕诉合一后证据的问题,即需不需要客观性的适用标准,是否需要细化的证明标准等问题。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李峰磊就认罪认罚和捕诉合一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提出这二者都是检察机关目前正在推进的重大改革,捕诉一体化是为了整合检察机关的资源,进行精准的犯罪打击。他指出雨花区在推行捕诉一体化后,退捕率已经降到了百分之十五,这是很杰出的成绩。并回答了蒋兰香教授对捕诉一体化保障人权的担忧,认为大可不必担忧,因为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不捕是常态。最后李处长结合自己十数年检察工作的经验,对认罪认罚制度陈述了自己的观点,认为这项制度的意义绝对不仅是提高效率那么简单,该制度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认罪认罚制度可以推进和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戾气。



经过一天半的精彩讨论后进行了闭幕式。湖南大学张智辉教授对本次论坛进行了总结发言。他非常感谢大家能够坚持走完本次一天半会程,本次论坛上有六个议程的精彩讨论,44位发言人的精辟演讲,重点聚焦了刑事法治七十年回顾与展望、扫黑除恶法治问题、刑事诉讼热点问题等主题。议题设置广泛,体现了刑事法发展的新动态,同时结合了当前热点,讨论热烈,交流充分。他代表主办方衷心感谢各方对本次论坛做出的巨大贡献,并期待岳麓刑事法论坛将继续一路前行,为刑事法学的繁荣做出新贡献。在热烈的掌声中,第八届岳麓刑事法论坛成功闭幕!


相关链接:第八届岳麓刑事法论坛综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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