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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司法局公告

时间:2014-06-12 浏览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44号和湖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公告的规定,现就2014年长沙考区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与方式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方式。在长沙考区报名人员应当于6月16日0时至7月5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按照网上报名流程、步骤及要求进行网上报名。报名人员应如实、准确完成本人报名信息填报、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件照片、交纳考试费、打印准考证等报名事项。报名人员网上报名上传的电子证件照片,需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认后才能进入网上交费。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函(2007)77号文件规定,司法考试考务费收取标准为每人次260元。网上交费成功后网上报名才真正完成,报名地点等重要报名信息不得更改。

凡在规定报名截止时间内未网上报名的,不予补报名。长沙考区不再进行报名现场确认。报名人员必须牢记网上报名本人设置的密码,以便进行报名信息的查询与修改、打印准考证、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完成网上报名确有困难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向长沙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咨询办理,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98号(湖南省交通厅对面)。

二、报名条件与考试时间

(一)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5.品行良好。有关报名条件的具体要求按照司法部公告的规定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

5.已经领取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已经领取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证书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具有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本人毕业证书。

本人毕业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报名时须具有所在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在司法部网站下载)和本人学生证。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具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申请享受放宽政策的,须具有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户口簿。

4. 本人电子证件照片。

报名人员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格式(宽413像素×高626像素)要求的本人近三个月内彩色(红、蓝、白底色均可)正面免冠电子证件照片。此照片将作为本人准考证、考试成绩通知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唯一使用照片。

5.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具有的其他材料。

报名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报报名信息,对上述报名信息作出真实有效承诺。

(四)考试时间:2014年9月20日、9月21日两天。考试的内容、方式和科目以司法部公告为准。

试卷一: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0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1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1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一)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成绩公布后,应试人员可在11月下旬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自行查询并打印《考试成绩通知单》。

(二)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经审核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时间另行通知。

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应在2015年7月31日前,持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报名时申请享受放宽地方政策、成绩合格的人员,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三)凡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当在司法部规定的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期限截止前,提交与报名信息承诺相符合的本科毕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本科毕业证书等与承诺相符合的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当年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四、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长沙市政府网站、长沙市司法行政门户网以及长沙晚报上发布。

(二)凡上述未涉及到的国家司法考试相关政策和要求,按照司法部和湖南省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公告规定执行,可登录长沙市司法局网站查阅,网址:http://sfj.changsha.gov.cn

(三)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可向长沙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731—85409819、85409817。 QQ咨询群号:242529834。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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